鳥鳥雜貨店
2009年4月9日 星期四
翹牌器
翹牌器
以下是使用畫面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公(發)布
第十三條
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,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:
一、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、塗抹污損牌照,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,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。
二、塗改客、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、載重量、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,與原核定數量不符者。
三、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,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者。
較新的文章
較舊的文章
首頁
鳥鳥雜貨店 其他文章
載入中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