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月1日起路邊停車費逾期將加收催繳工本費
新聞來源:台北縣交通局
新聞內容:
自7月1日起路邊停車逾期未繳停車費者將
【北縣訊】逾期未繳停車費的 民眾當心嘍!自98年7月1日起於臺北縣路邊停車位停車,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除依規定要追繳停車欠費外,並將收取催繳作業工本費。
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,逾期未繳停車費就須辦理書面通知程序,據了解其他縣市多僅進行1次書面催繳,並收取工本費50元,而臺北縣為保 障多數民眾的權益,一直係採2階段書面補繳通知程序。
臺北縣政府交通局表示,依據98年5月13日新修正之「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 理自治條例」第6條規定,自98年7月1日起民眾於臺北縣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,未於15日內繳納者,臺北縣政府交通局將先寄發平信書面補繳通知單,為減少 民眾負擔,僅收取15元工本費用;逾期仍未繳費者,再寄發第二次雙掛號催繳通知單,並收取50元工本費用;如逾期仍未繳納停車費者,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56條第2項之規定,處新臺幣300元罰鍰,並追繳停車費及工本費。
臺北縣政府交通局局長林重昌呼籲民眾養成準時繳納停車 費用的好習慣,多多利用臺北縣提供多元化繳費措施,以減少不必要的費用支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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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或)停車營運科 李科長忠台 電話:1999、(02)2960-3456轉6820
撰 稿人:林芳郁 電話:1999、(02)2960-3456轉6829